(2017)湘010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解迎建与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迎建,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620号原告:解迎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春,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北十五号院。法定代表人:戴潇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829。法定代表人:陈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勇,公司员工。原告解迎建诉被告北京凯诗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解迎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解迎建撤回对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迎建撤回对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