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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847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沈仕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沈仕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847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交通北路79#。负责人薛正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猛,系公司职员。被告沈仕宏,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沈仕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