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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粮库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修宝,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法定代表人:常保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8号。负责人:李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0号院14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贾先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以下简称浚县粮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控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原审被告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粮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浚县粮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峰、褚修宝,被上诉人省国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孔燕鹏,被上诉人省国资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杨亚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粮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粮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改判省国控公司偿还浚县粮库17063167元。3、改判省国资委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督促省国控公司偿还浚县粮库17063167元及同期贷款利息。4、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金粮源公司被省国控公司接收管理,金粮源公司已成为无工作人员、无注册地、无经营业务的三无企业,金粮源公司永远不能接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审判决由金粮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2、一审判决金粮源公司股东不确定是错误的,省国资委是金粮源公司唯一的股东、投资人和国有资产监管人。3、省粮食局将金粮源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部移交给省国控公司,省国控公司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致使其不愿承担金粮源公司所欠浚县粮库的债务。省国控公司辩称:1、省国控公司不具有偿还金粮源公司欠款的资格和义务。本案借贷双方为金粮源公司与浚县粮库,金粮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省国控公司没有接受金粮源公司资产,也未对金粮源公司行使管理权利。2、浚县粮库所称省粮食局将金粮源公司的近2亿资产划转给省国控公司,无任何依据。省国控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没有接受金粮源公司资产,也不是金粮源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金粮源公司股东无法确定是正确的。金粮源公司作为省政府脱钩改制政策之下的遗留问题,虽然股东由省粮食局机关工会变更为省国资委名下,但其资产和人员并未划转。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国资委辩称:浚县粮库的上诉请求,实际上不涉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只承担督促还款义务。省国资委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其对出资企业有监管义务。省国控公司、金粮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均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浚县粮库于2014年5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粮源公司、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连带清偿浚县粮库欠款17063167元及其利息;2、金粮源公司、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浚县粮库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为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粮食储备保障。国家储备粮收购、储存与轮换,期货粮交割。其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2010年9月2日,浚县粮库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金粮源公司电汇600万元,2010年9月3日金粮源公司出具《收据》显示:今收到浚县粮库600万元整,系付借款;2010年10月25日浚县粮库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金粮源公司电汇427867.55元,2010年10月28日金粮源公司出具《收据》显示:今收到浚县粮库427867.55元,系付借款;2010年10月28日浚县粮库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金粮源公司电汇150万元,2010年10月28日金粮源公司出具《收据》显示:今收到浚县粮库150万元,系付借款。加盖有浚县粮库及金粮源公司的印章的《证明》一份,显示:金粮源公司欠浚县粮库2009年托市粮2010年1-6月份保管费为242515元,2010年1-6月份中央储备粮保管费为3004800元,经双方核对无误,同意挂往来账。加盖有浚县粮库及金粮源公司的印章的《证明》另一份,显示:金粮源公司欠浚县粮库2009年托市粮2010年7月份保管费为40400元,2010年7-9月份中央储备粮保管费为1490700元,经双方核对无误,同意挂往来账。2010年11月1日浚县粮库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电汇4356884.8元,2010年11月5日金粮源公司出具《收据》显示:今收到浚县粮库代金粮源公司付4356884.8元,系付粮款。以上款项共计17063167.35元。二、2009年8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65号)。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前述《实施意见》,下发了《关于印发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的通知》,在所附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中显示:二、根据省政府决策部署,设立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构建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省直单位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平台,开展战略重组、债务处置、股权管理等活动。将省工信厅、粮食局所属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以增资方式划转河南国控,省工信厅、粮食局所属的非公司制企业先划转省政府国资委,尽快实施公司制改革后,将国有股权划转河南国控。(责任单位:国资委、工信厅、粮食局、工商局等),其中金粮源公司属于省粮食局下属的划转企业,其国有股比例为100%。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名称于2013年12月23日变更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三、在金粮源公司脱钩改制划转过程中,省国控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省国资委出具《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关于省直粮食企业脱钩改制工作中有关情况的报告》(豫国控文(2011)4号),该报告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我公司于2010年4月份接收了金粮源公司领导班子人员人事档案,随后该公司于6月份办理了国有产权变更,7月初将出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为省国资委。近期,据有关方面反映并核实,在脱钩改制期间,省粮食局将金粮源公司的主要资产省粮食局第二直属粮库(属于既有事业单位身份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从金粮源公司剥离,随省直二库剥离的还有85187吨中央储备粮、20000吨省级储备粮代储指标和金谷源大酒店。目前,金粮源公司仅留下了140名职工(其中在岗121名,企业内退协保19名),一无资产,二无政策性业务,三无经常性经营收入,债务和诉讼缠身,已成为典型的“三有二无”企业。由于金粮源公司的主要资产在脱钩改制中被人为剥离,留在金粮源公司职工已连续四个月没有发过工资,近日已有数十名职工连续到省有关部门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根据我们核实的情况,依据省政府批复和金粮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金粮源公司应划转净资产为3461万元。经过清产核资和初步资产评估,金粮源公司2010年底净资产为1700万元左右。目前,2011年春节临近,信访、维稳和矛盾化解工作压力极大。因此,近日亟需协调省粮食局从金粮源公司划出的主要资产中筹措资金,解决金粮源公司职工工资和福利。下一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建议将金粮源公司和全部职工划回省粮食局,解决金粮源公司人与资产分离的问题,解决企业和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向省国资委做出前述报告的基础上,省国控公司2011年3月10日又向省国资委请示,做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关于解决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控文(2011)30号),该请示的称“针对金粮源公司的资产无法与职工同步划转,继而引发不稳定问题,以豫国控文(2011)4号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了有关情况,我公司也做了大量维稳工作,并和省粮食局领导协商,争取尽快解决“人随资产走”的问题,并建议高层领导进一步的沟通。我们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省粮食局沟通,但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问题的答复。目前,金粮源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仍然很重,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再次升级,维稳和矛盾化解工作压力仍然很大。我公司近期以来花费了极大的精力和人力来做好金粮源公司的工作,因此我们建议尽快从实际出发,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将金粮源公司的干部职工随企业资产继续留在省粮食局,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问题,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4月14日省国资委《关于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函》函告省粮食局,称“在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中,有一批粮食企业脱钩改制股权出资到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省国控公司于2010年4月份接收了金粮源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的人事档案,7月初将出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为省国资委。在随后进行的清产核资资产划转过程中,省国控公司发现金粮源公司的主要资产河南省粮食局第二直属粮库由于具有事业单位身份,其资产无法与职工同步划转,及时向我委和贵局报告了有关问题。目前,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针对金粮源公司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建议金粮源公司的干部档案由省国控公司移交贵局,其他事项也做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以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一审法院认为:一、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金粮源公司通过向浚县粮库借款、欠付保管费及由浚县粮库为其代付粮款等形式,共计产生17063167.35元款项业务,有浚县粮库银行汇款凭证、金粮源公司向浚县粮库出具的收据及双方签订的证明等为证,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金粮源公司应当予以偿还。金粮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浚县粮库要求金粮源公司偿还17063167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浚县粮库要求金粮源公司支付17063167元款项的利息,鉴于企业间借款属于无效的精神,浚县粮库要求金粮源公司偿还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浚县粮库称省国控公司没有履行脱钩改制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省国资委没有尽到股东和管理人的责任,侵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连带承担金粮源公司的还款责任。但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称金粮源公司并没有按照省政府脱钩改制的规定将其资产划转到省国控公司,基于这种情况及金粮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系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实,目前金粮源公司的股东究竟是谁,无法确认。故浚县粮库该主张目前证据及理由均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17063167元。二、驳回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省国控公司向浚县粮库承担还款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省国资委应否对上述还款履行督促义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0年6月21日省国资委文件豫国资评价(2010)50号《关于河南省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内容:“一、鉴于金粮源公司未将划归管理的省粮食局直属二库、金河饲料公司、金谷源大酒店等重要资产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不符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暂不核实金粮源公司清产核资结果,不认定资产损失。二、金粮源公司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案涉款项17063167.35元中,借款为7927867.55元、保管费为4778415元、粮款为4356884.8元,鉴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仅基于借款,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关于浚县粮库与金粮源公司之间借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通知精神,虽然浚县粮库与金粮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0年9月至11月,但因双方借款是为经营需要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浚县粮库与金粮源公司之间的借款应属有效。本案浚县粮库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发生于金粮源公司与浚县粮库之间,双方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金粮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浚县粮库认为金粮源公司的脱钩改制工作已经完成,省国控公司已实质接收金粮源公司并进行管理,省国控公司对金粮源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省国资委应当承担督促责任。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均认为根据2010年6月21日《关于河南省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的内容,金粮源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未完成,因而金粮源公司的脱钩改制工作也未完成,省国控公司、省国资委均不具有偿还金粮源公司债务的资格和义务。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粮源公司已按照脱钩改制的规定将其全部资产划转到省国控公司,金粮源公司的改制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国控公司作为履行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设立的公司,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在金粮源公司脱钩改制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均不是本案浚县粮库主张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故对浚县粮库对省国资委和省国控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关于浚县粮库在上诉请求第一项中要求放弃对金粮源公司债权的问题,由于浚县粮库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中并未否认应由金粮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且在二审开庭时浚县粮库也没有主张其放弃对金粮源公司的债权,故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由金粮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浚县粮库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浚县粮库与金粮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本院对该部分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17063167元”;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对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四、驳回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64元,由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    宏审 判 员 周  会  斌代理审判员 尚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登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