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顾佳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顾佳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6922L。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俊,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佳城,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顾佳城信用卡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颜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波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