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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与薛俊林、宫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薛俊林,宫志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04号原告: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苏笠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俊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安图县。被告:宫志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原告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与被告薛俊林、宫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诉称,2017年4月18日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组织工人对水电站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遭到薛俊林、宫志勇的阻拦。故安图县二道涌泉水电站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薛俊林、宫志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为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故薛俊林、宫志勇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志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