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桂红、周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红,周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桂红。被执行人周日德。本院在执行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桂红、周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6)湘12执监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案卷材料移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