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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崔某1与崔某2、崔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377号原告崔某1,女,194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史运飞,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2,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崔某3,女,1958年9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崔某4,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崔某5,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1与被告崔某2、被告崔某3、被告崔某4、被告崔某5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