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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赵叶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叶,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叶,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县周士庄。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三十二万二千八百二十六元九角五分(322826.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