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诉严川、罗仲青、刘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严川,罗仲青,刘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2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住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法定代表人:魏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水平,男。被告:严川,男,。被告:罗仲青,女。被告:刘拓,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被告严川、罗仲青、刘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