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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伟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琪,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卫生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现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代理检察员何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伟琪于2017年3月28日18时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街由北向南行驶,后在胥市街胥定桥南面路段,与被害人范某正常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伟琪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3mg/100ml。经鉴定,苏E×××××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5437元,苏E×××××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691元。案发后,被告人吴伟琪已赔偿了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吴伟琪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吴伟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吴伟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范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石某1、石某2、尤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吴伟琪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琪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伟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伟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伟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