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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玲与被执行人谷翠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玲,谷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常玲,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谷翠翠,女,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玲与被执行人谷翠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思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