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香云诉邱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香云,邱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39号原告:赵香云,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邱万东,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审理原告赵香云诉被告邱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