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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瑛、滕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瑛,滕姣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477号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洛辉,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侗族,系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艾瑛,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滕姣霞,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瑛、滕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