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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3号原告:张某,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李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东飞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冯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