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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巩玉利与赵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玉利,赵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419号原告:巩玉利,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河北村**号。被告:赵士强,男,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原告巩玉利与被告赵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巩玉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玉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玉利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