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巩玉利与赵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玉利,赵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419号原告:巩玉利,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河北村**号。被告:赵士强,男,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原告巩玉利与被告赵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巩玉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玉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玉利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