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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与李金平、胡俊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李金平,胡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负责人:贾志财,该行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胡俊英,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李金平、胡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金平、胡俊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