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许硕峰与兰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硕峰,兰永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9271号原告许硕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兰永欣,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许硕峰与被告兰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永欣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硕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予归还借款,故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并于借款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年息6%计算。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兰永欣从许硕峰手中借款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许硕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原告称借款时没问被告借款用途,被告仅称要用钱,被告未偿还过本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兰永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硕峰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给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兰永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翔宇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