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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854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岁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岁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54号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岁丘。委托代理人方艳,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岁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景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