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钟怀民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怀民,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547-2号申请执行人:钟怀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城嘉园1号楼4单元601室。被执行人:王岩,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安康家园3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钟怀民与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于久武1号楼西单元102室楼房一处,现因该房屋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于久武1号楼西单元102室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