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虎与罗建兵、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虎,罗建兵,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456号原告:田虎,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被告:罗建兵,男,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前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田虎与被告罗建兵、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本案涉及两个不同性质民事纠纷,即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条,现仅涉及支付款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同时查明,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剑河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意见,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施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