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646号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王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峰,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守均,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芳,系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临江市法制办法制科负责人,住临江市。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峰、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杰、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给付原告工程款682912.86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本金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临江市人民政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05年8月签订了《省道沈长公路老岭隧道段施(临江段)机电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任务,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工程款682,912.86元。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临江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由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因此临江市人民政府、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临江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已过欠款诉讼时效,本案不应支付利息,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款项,即使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也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交通局不是同原告订立合同主体的相对方,故交通局没有义务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虽然在编办没有注册,但是其人员设置、财务等均独立于交通局,由临江市财政拨款,所以原告的工程款应当由指挥部负责偿还。临江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意见同临江市交通局意见,市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24日,临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临编发〔2002〕16号文件:为建设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成立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需编制及人员由临江市交通局内部调剂解决,工程结束后,编制及人员调回原单位。2005年8月10日,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省道沈长公路老岭隧道(临江段)机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沈长公路老岭隧道段(临江段)机电工程,工程总价款10,800,658.00元,本合同工程自2005年8月1日开工,到2005年10月15日竣工,施工总工期为76天。工程款按月计量支付,中期支付(月进度)的最低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并将隧道机电工程遗留问题进行处理。2012年7月12日,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因未及时年检被注销,公章未上交。因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对欠工程款数额682632.06元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注销,依照其设立文件的规定,其债务应当由临江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临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所欠工程款682632.06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临江市人民政府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称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临江市老岭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关于修复机电设备及转账的说明中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682632.06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682632.06元;二、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682632.06元的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