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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088号原告:陶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张某,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