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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6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伟与被告李桂艳、夏国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李桂艳,夏国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969号原告:姚伟,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郭立,女,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号11门。被告:李桂艳,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夏国平,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姚伟与被告李桂艳、夏国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原告位于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472室的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被告夏国平向原告父亲借款21万元整,约定利息,双方前往中国华人共和国辽宁省公证处办理了公正手续,约定了还款期限,按还款期限已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二被告没有还原告父亲一分钱,无奈,原告父亲依据公证书内容前往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立即腾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472室的房屋,但被告拒绝腾房,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腾出的房屋实际居住人不只是二被告,还有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原告没有向其他共同居住人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王智宇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