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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香春与陶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青,陶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074号原告:王香青,女,1959年7月27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前郭县。被告:陶海龙,男,1984年9月20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李英春,女,1960年5月5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系被告亲属。本院审理的原告王香春诉被告陶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