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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颜新德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新德,李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362号原告:颜新德,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永平,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永春县人,住。原告颜新德与被告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颜新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新德以欲与李永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新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颜新德负担。审判员  张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