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谢上益、范德渊与范华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上益,范德渊,范华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72号原告:谢上益,住新疆伊宁市。原告:范德渊,住新疆伊宁市。被告:范华强,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上益、范德渊诉被告范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谢上益、范德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谢上益、范德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