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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谢上益、范德渊与范华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上益,范德渊,范华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72号原告:谢上益,住新疆伊宁市。原告:范德渊,住新疆伊宁市。被告:范华强,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上益、范德渊诉被告范华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谢上益、范德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谢上益、范德渊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