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晨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晨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63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晨曦,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晨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彬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