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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红英、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英,张洪军,冯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程红英,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冯尚文,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红英与被执行人张洪军、冯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30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程红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洪军、冯尚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张洪军、冯尚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红英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2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红英在被执行人张洪军、冯尚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