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沂源大方塑编有限公司,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耿启峰,唐孝凤,耿敏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23228002895,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启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425X6,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郑作奎,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源大方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王家石沟村。法定代表人:韩雪,总经理。被执行人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1715640E,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南踅庄村。法定代表人:吕栋,总经理。被执行人耿启峰,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被执行人唐孝凤,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被执行人耿敏淳,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沂源大方塑编有限公司、沂源县方正包装有限公司、耿启峰、唐孝凤、耿敏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法与被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