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5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怀英与被执行人白丽、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怀英,白丽,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怀英,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6号1号楼西单元5号。被执行人白丽,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2号2号楼6号。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32号2号楼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2538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