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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利剑与王洁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利剑,王洁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1353号原告:夏利剑,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王洁纯,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原告夏利剑诉被告王洁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柏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利剑、被告王洁纯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利剑诉称,2017年2月6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我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份(附书证),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本案诉讼费由承担。被告王洁纯辩称,借款属实,现在家庭十分困难,有两个孩子,看看能否过一段时间再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洁纯因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夏利剑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在鼎城实业院内,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夏利剑(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于2017年3月19日归还。到期全部本息一次还清,本息共计人民币拾万零伍佰元整。借款人:王洁纯(手印)2017年2月6日。”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7年5月7日诉至我院。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认定,且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洁纯因需要向原告夏利剑借款,原告同意出���,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双方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提供的收到条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故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双方的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双方的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出借钱款的义务,被告依法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自愿支付利息500元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该表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洁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夏利剑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洁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夏利剑借款利息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被告王洁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