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17)赣0721刑初83号王诸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诸海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诸海,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赣州市赣县区。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诸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赣县区检公诉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就事实部分进行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诸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诸海明知赖某家屋后山场系公开场所,足以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仍邀许某在该山场私自架设电网烧野猪。当日晚上8时许,王诸海开始通电电野猪,于次日上午5时30分左右断电,其间电到野猪一头。2016年9月27日21时左右,王诸海继续通电电野猪,在23时左右,因架设的电网电线短路,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5公顷(412.3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1.5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诸海私设电网,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王诸海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诸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诸海为电野猪,于2016年9月26日到沙地镇上购买好电线、铁丝等材料,之后打电话给许某一起到山上布线,13时许,被告人王诸海与许某来到沙地镇蟠岩村古石组赖某的老房子后的山场,并在该山场架设好电网。2016年9月26日20时许,王诸海开始通电电野猪,于次日上午5时30分左右断电,其间电到野猪一头。2016年9月27日21时左右,王诸海继续通电电野猪,在23时左右,因架设的电网电线短路,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4867公顷(412.3亩),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1701.5元。被告人王诸海于2016年10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烧毁山林的被害人廖某1、肖某、廖某2等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诸海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诸海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诸海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王诸海在辖区内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2、谅解书,证实:被烧毁山林的廖某1、刘某、廖某3等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诸海的行为予以谅解。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王诸海架设电网导致火灾所使用的电瓶、电压机。4、失火起火点分析报告,证实:起火原因系王诸海布设的电网短路引发。二、证人证言1、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其接到赣县攸镇林管站站长陈某的电话,陈某告诉其沙地镇蟠岩村发生了森林火灾。其就开车去了沙地镇蟠岩村,直到2016年9月28日早上快7点的时候才把火扑灭。2、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23时30分左右,赣县沙地镇蟠岩村有火烧山,在一栋旧房的门口坪上有辆三轮车,其用手敲三轮车并喊火烧山,然后有个男人从三轮车上面跳了下来,其看到房子里面放置了好多电瓶,后来三轮车和电瓶都不见了,这才知道那人是用电烧野猪的。3、赖某的证言,证实:王祖某同一个人一起来到其家房屋后面的山上布线,此后王祖某告诉其烧到了一只20多斤的野猪。2016年9月27日晚上11点,其老婆发现屋后烧山了并叫醒其打火,之后其和林镇长还有林管站站长一起赶往山上打火。其猜可能是王祖某烧野猪的电线引发的森林火灾,其家里的山场也被烧了。4、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6日,王诸海打电话叫其帮他拉铁丝烧野猪,其吃完中午饭之后就骑摩托车去了赣县沙地镇蟠岩村古某,之后其与王诸海从一栋老房子前面的田里拉铁丝过去对面山上,其大概布铁丝一个多小时后回家了,就剩王诸某个人在那里布设铁丝。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赖某家老房子后面是“硬坑”山场,平时基本没有人上去。三、被害人陈述1、廖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在赣县沙地镇石鼓村发生的火灾烧掉了其家“虾公背”的山场。2、刘某的陈述,证实:因王诸海在山上架设电网电野猪导致起火,把其家位于沙地镇石鼓村排上组鬼塘坑子的山场烧了,其谅解王诸海。3、廖某4的陈述,证实:因王诸海在山上架设电网电野猪引发森林火灾,把其家位于沙地镇石鼓村排上组“屋背”的山场烧了,其谅解王诸海。四、被告人王诸海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24日,其电话联系赖某,说会去他家老房子后面的山里布电网烧野猪,赖某答应了。2016年9月26日上午其到沙地镇购买了电线和铁丝,吃完午饭,其打电话给许某,叫他来帮忙布电网;当日13时,其和许某在沙地镇蟠岩村古石组赖某老房子后面的“硬坑”山场脚下开始布设电网,布电网不到一个小时,许某就有事先走了,之后其一个人在山上布好所有的电网;当日晚上20时,其从家里带了一个电瓶、一台升压机骑三轮车来到赖某的老房子,将上午布设的铁丝网通好电。2016年9月27日凌晨5点,其突然听到升压机的散热风扇呼呼的响,声音特别大,我就知道电网电到东西了,其就把升压机的通电开关关掉,上山找到一只电死的大概20斤重的野猪。其在家把电瓶充好电后于2016年9月27日晚上9时骑三轮车又到赖某老房子里再次通好电后,其和孙子在三轮摩托车上睡着了,之后其听到有人推了三轮摩托车几下,还有个人说山上着火了,其看到屋后山上火光一片,当时其就意识到可能是其布设的电网引起的火烧山,其马上把电瓶和升压机收好,骑三轮摩托车回家了。五、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宁司鉴(赣)林字[2016]第07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12.3亩,合27.486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71701.5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森林火灾现场位于赣县沙地镇蟠岩村古某“鬼塘坑子”山及现场的情况,及被告人王诸海对现场、架设电线路线进行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诸海在公开开放的场所以私自安装电网的危险方法电野猪,因电线短路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7.48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1701.5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罪过的形式上,前罪是出于故意,而后罪则是出于过失。本案中被告人王诸海私自架设电网进行狩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森林火灾的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王诸海架设电网的目的是电野猪,且在晚上八九点通电、次日凌晨断电,电野猪的山场少有人经过,可知被告人王诸海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并不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诸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诸海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诸海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林生人民陪审员 陈恒彪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