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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艳与贾涛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院。被执行人贾涛,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武警支队。本院在执行杨艳诉贾涛离婚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