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艳与贾涛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院。被执行人贾涛,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武警支队。本院在执行杨艳诉贾涛离婚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