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执1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昆明吉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范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吉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昌宁县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范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4执1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昆明吉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55008-4。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创业大厦A座505室。法定代表人李明远,昆明吉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维维,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昌宁县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昌宁县田园镇右甸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莞淳,昌宁县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经理。被执行人范源平,男,1959年6月15日生,住昌宁县。系张莞淳丈夫。申请人昆明吉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4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宁县农业机械综合服务中心、范源平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26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3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本院依法扣划得被执行人范源平存款人民币8992.50元(含案件标的款人民币2517.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35元),余款人民币259982.50元由被执行人范源平从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交清为止。二、在案件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如有政府补助或被执行人资金收入发生变化,可视情形调整履行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4执1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杨景艳审判员 杨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光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