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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糜兵新、曾璐珏等与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兵新,曾璐珏,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348号原告糜兵新,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是,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曾璐珏,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肖品祥,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人民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糜兵新、曾璐珏与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糜兵新、曾璐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璐珏、糜兵新撤回对被告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糜兵新、曾璐珏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