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3027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诉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督32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住址甘南州合作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行副行长。诉讼代理人王明俭,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加某某,男,藏族,生于1971年9月27日,现住夏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560170.88元以及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及其后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数额不确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