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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景云与遵化市石门镇人民政府、遵化市石门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811号原告:景云,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蔡庆富。被告:遵化市石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荣国辉。被告:遵化市石门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伯明。委托代理人:郝树江。委托代理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云与被告遵化市石门镇人民政府、遵化市石门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云于2017年7月20日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云负担。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