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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靳杰、靳苗苗与毛广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杰,靳苗苗,毛广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049号原告:靳杰,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原告:靳苗苗,女,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靳杰妻子。被告:毛广义,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泽州县。系肇事车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址:晋城市平城区中原东街2829号。负责人:王景辉,任总经理。原告靳杰、靳苗苗与被告毛广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靳杰、靳苗苗于2017年7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杰、靳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靳杰、靳苗苗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