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罗素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罗素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主要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陈晓埼,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素珊,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顺���分行)诉被告罗素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素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4714.93元,利息2609.4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7日,直至清偿为止),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23.6元,其他费用237.89元,共计18085.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原告经过严格的信用度审查后,于2014年9月9日同意被告的申请,并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62×××30的贷记卡,账单日为每月7日。被告自2014年11月开始使用贷记卡进行消费、取现、还款、提升授信额度等,然而,截止2017年1月7���,被告共拖欠原告贷记卡本金14714.93元及利息、滞纳金等,原告多次通过电话、邮寄账单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仍拒绝偿还拖欠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被告罗素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30)。申请表附有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贷记卡消费、取现等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按月收取。2014年11月,被告持卡开始进行消费、取现、分期还款等使用。但被告没有及时还款,截至2017年1月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透支本息合计18085.83元(其中透支本金14714.93元、利息2609.41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23.6元、其他费用237.8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领取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分期还款等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按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的约定,持卡人持卡消费或取现时,银行按日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未能按时还款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被告持贷记卡消费和取现后,没有按时偿还本息和其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证据确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后信用卡业务不得再收取滞纳金,原告在庭审中称已通过公告形式向持卡人告知2017年1月1日后滞纳金自动转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不同意的可办理注销手续,过期的视为同意变更,原告该公告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属于单方行为,亦是格式条款,对方默认并不能推定为同意,因此,原告仍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按原滞纳金标准支付2017年1月1日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已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素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1月7日止的借款本金14714.93元、利息2609.41元(2017年1月8日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523.6元、其他费用237.8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素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 才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