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字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字2238号原告齐某,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郭玉翠,女,系沈阳市辽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苏某甲,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齐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健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苏鸿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苏某乙,现年3周岁,跟被告共同生活,近一段时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在原告不能自行和解的情况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我同意,孩子抚养费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审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苏某乙,现年3周岁,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7万元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共同债务有:欠张连超3,500元、欠赵殿伟4,000元、欠刘刚3,500元、欠袁连刚1,500元、欠苏方1,500元、欠刘红1,300元、欠郭静1,300元、欠陈勇1,100元、欠侯云山900元、欠杜少明1,000元、欠齐凤久4,000元、欠牛强260元、欠XX500元、欠黄浩明200元、欠鲍闯50元、欠周红昌130元、欠王闯500元、欠赵冲200元、欠王东生2,000元、欠袁美杰2,000元、欠陈旭260元、欠张齐200元、欠齐波500元、欠韩营200元、欠谢大志1,500元、欠牛新山1,500元、欠沈帅500元、欠李志亮25,000元、欠杨贯中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1、婚姻登记表一份;2、照片2张;已当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予以确认,证据2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以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继续维持双方婚姻已无意义,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关于原告主张欠张勇500元、手机分期借12,000元、生孩子借款20,000元一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齐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苏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2017年子女抚养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他年度子女抚养费限当年1月10日前给付);三、共同债务:欠张连超3,500元、欠赵殿伟4,000元、欠刘刚3,500元、欠袁连刚1,500元、欠苏方1,500元、欠刘红1,300元、欠郭静1,300元、欠陈勇1,100元、欠侯云山900元、欠杜少明1,000元、欠齐凤久4,000元、欠牛强260元、欠XX500元、欠黄浩明200元、欠鲍闯50元、欠周红昌130元、欠王闯500元、欠赵冲200元、欠王东生2,000元、欠袁美杰2,000元、欠陈旭260元、欠张齐200元、欠齐波500元、欠韩营200元、欠谢大志1,500元、欠牛新山1,500元、欠沈帅500元、欠李志亮25,000元、欠杨贯中5,000元。上述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苏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浩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