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某华、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华,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帝城市广场项目管理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华,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农贸街。法定代表人:杨某婷,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帝城市广场项目管理部。住所地:光山县城正大街与海营路交汇处附近。负责人:王某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某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帝城市广场项目管理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马某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张崇福代审判员 杨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