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治修与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修,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809号原告:郭治修,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郝小刚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修与被告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治修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治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治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治修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琼审:现在进行第二次开庭,恢复调查,经第一次开庭中,就原告说的房屋面积,被告钟军强说下实际情况。被钟:经第一次开庭回去后,我调查确认,华强小区徐锁莲当时的房屋面积为85平米。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无异议。审:被告雷东凡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雷代:无异议。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征求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还同意调解。原:同意。被钟:同意。被雷代:同意。审: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庭后组织调解。审:现在休庭,延期宣判,宣判日子,另行通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