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9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7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返还白金戒指1枚、白金项链1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0元,用于支付案款4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