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沈运杰与刘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运杰,刘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沈运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晟发职工公寓1单元101室。被申请执行人:刘川华,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山家园5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沈运杰与刘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川华所有的×××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2017年7月15日,买受人辛广军以10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川华所有的×××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辛广军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辛广军;二、买受人辛广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川华所有的×××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