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122号原告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发岗工业区富临路4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9375U。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文亮,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新羌社区公常路北侧雅盛科技工业区C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1198R。法定代表人王进扬。原告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闻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