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润怀与高外外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怀,高外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怀,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外外,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润怀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77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外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外外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润怀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1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案第一次拍卖保留现价50204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润怀借款384620元,剩余案款抵偿(2016)陕0821执4142号执行案件中借款本金117423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2722197508232376。本院在执行李润怀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77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外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外外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润怀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1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案第一次拍卖保留现价50204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润怀借款384620元,剩余案款抵偿(2016)陕0821执4142号执行案件中借款本金117423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5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