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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晓梅与朱建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梅,朱建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7761号原告:周晓梅,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建钢,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住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梅与被告朱建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晓梅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梅撤回对被告朱建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晓梅负担。审 判 员  任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施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