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笑申请执行陈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笑,陈书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223号申请执行人韩笑,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书安,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韩笑申请执行陈书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书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笑于2017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因和解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