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0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相涛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0837号之一本院刑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苏相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苏相涛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苏相涛的身份信息向各商业银行查询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苏新支行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于2017年6月15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2.5元。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现在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登记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已委托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苏相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强制执行到位592.5元,尚未执行到位407.5元。除此之外,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力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