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4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026号原告:彭某,男,1992年2月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19岁,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